貨運企業百噸王被交警處罰,未治理或未報備該重大事故隱患被交通部門罰款萬元
貨運企業百噸王被交警處罰,未治理或未報備該重大事故隱患被交通部門罰款萬元丨案例兩則

引導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交辦運〔2023〕52號)規定: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至此,“百噸王”與《安全生產法》中的重大事故隱患成功銜接,也間接使“百噸王”成功入刑(危險作業罪)。站在貨運行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角度,如想追究“百噸王”刑事責任,需要公安部門的協助。而按照《安全生產法》落實行政處罰、責令整改、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管理措施,單部門即可完成。本篇轉載河南省“百噸王”運輸企業未按《安全生產法》要求治理和報備重大事故隱患被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處罰案例,供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在超限超載源頭治理中參考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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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4年1月15日,遂平某某物流公司所屬豫Q****8、豫Q***8六軸重型半掛牽引車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車貨總重分別為114.6、113.65噸)被信陽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查處,并于5月11日抄告至遂平縣交通運輸局。遂平縣交通運輸局依據《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判定該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隱患。5月17日,遂平縣交通運輸局約談了遂平某某物流公司,通報了企業違法情況,督促企業消除事故隱患。5月20日,遂平縣交通運輸局收到遂平某某物流公司提交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后,組織執法人員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情況實施行政檢查,發現該企業仍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未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遂平縣交通運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遂平某某物流公司罰款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來源: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季度全省道路運輸“打非治違”及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 第十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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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案
2024年9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信陽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實施行政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所屬車輛豫SE****因違法超限運輸貨物(車貨總質量101.8噸),被信陽市羅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處罰,存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但是,該公司沒有對存在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隱患排查,未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整改,也未按照要求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經調查核實,河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參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實施〈安全生產法〉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信陽市交通運輸局決定給予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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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陽交通運輸執法 道路運輸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第十號

《安全生產法》“重大事故隱患”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九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